内江市食药监局公开4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8年5月7日 评论 25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7年2月8日,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一期)》,公开四起行政处罚信息。详情如下: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一期)

序号决定书文号违法主体名称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内食药监食罚〔2017〕1号四川根兴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编号:57275630-5当事人自2015年来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蜜饯类红桔饼数量达3330kg,生产日期达51个,有5个生产日期的红桔饼检出罗丹明B,该5个生产日期的红桔饼共生产670kg,销售价格为8元/kg,货值5360元,检出罗丹明B的红桔饼召回和库存数量共计593kg,售出77kg,获得收入616元。     当事人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蜜饯类红桔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裁量。<!--[if !supportLists]--> 1.<!--[endif]-->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蜜饯,证书编号为QS110 1701 0001,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0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光作出自吊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01)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2内食药监食罚〔2017〕2号资中县隆华食品厂组织机构代码编号:L1065516-9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糖桔饼数量达7912.5kg,生产批次达52批。检测出含罗丹明B的红桔饼为4个批次共682.5公斤,糖桔饼的成本价格为8.60元/kg,销售价格为9.00元/kg。货值金额为6142.50元,销售了97.5kg,获得收入877.50元。同时该厂法定代表人黄苹于2014年底购进“玫瑰精”250g,并在2015年熬制糖桔饼的过程中擅自进行添加,尚有223g未使用。2015年11月23日抽样使用148g,剩余75g。该“玫瑰精”经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检验,罗丹明B检验项检测结果为434mg/kg。    当事人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糖桔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裁量。 <!--[if !supportLists]--> 1.<!--[endif]-->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蜜饯,编号为QS5110 1701 0003,有效期至2018年01月19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2.对该厂法定代表人黄苹作出自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03)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7日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3内食药监食罚〔2017〕3号资中县富胜食品厂组织机构代码编号:L1066342-5 当事人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共计生产了37批次的糖桔饼5380kg以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糖桔饼12袋(净含量:2500克/袋),其中未标注生产日期的2袋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出罗丹明B含量分别为0.019mg/kg、为0.039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这两袋不合格糖桔饼共计5kg,销售价格为9.60元/kg,货值金额19.20元。同时该厂实际经营者杨辉于2014年底购进“玫瑰精”250g,并在2015年熬制糖桔饼的过程中擅自进行添加,尚有221g未使用。2015年11月23日抽样使用155g,剩余66g。该“玫瑰精”经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检验,罗丹明B检验项检测结果为434mg/kg。当事人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糖桔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裁量。<!--[if !supportLists]--> 1.<!--[endif]-->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蜜饯,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17,有效期至2016年05月08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if !supportLists]--> 2.<!--[endif]-->对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才国、实际经营者杨辉作出自吊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17)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4内食药监食罚〔2017〕4号内江市市中区佳特食品厂组织机构代码编号:68791784-2 该厂生产的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9日、2015.10.26、2015.10.11、2015年10月21日的桔饼蜜饯(规格为2.5kg/袋)、批号为20150917的桔饼蜜饯(规格为350g/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樱桃蜜饯(规格为350g/袋)和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11日的樱桃蜜饯(规格为0.5kg/袋)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共计7批次的桔饼蜜饯和樱桃蜜饯均含有罗丹明B,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樱桃蜜饯和桔饼蜜饯的货值金额共计7184.5元,获得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6509.5元。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裁量。<!--[if !supportLists]--> 1.<!--[endif]-->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蜜饯,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38,有效期至2015年08月23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2.对该厂投资人余斌厚作出自吊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38)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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