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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获4名涉传人员
12月2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盐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警方,在位于经济开发区双龙桥附近的住宅小区内查处一传销窝点,当场查获4名涉传人员。2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传销案一人获刑5年半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柏锋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下线超过120人,二审裁定,被告人柏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柏锋经李龙军(已判刑)介绍在武汉缴纳人民币698000元后加入一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组织。该组织既无营业场所,又无商品,完全依靠所谓“纯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运营,即让每位参加者通过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现金获取加入资格,而后加入者通过发展自己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获取升级的资格和返利。3
三帅六将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罚11.8万元
在信用中国官方网站上看到,广州三帅六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为组织策划传销被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处罚了11.8万余元。处罚时间是2020年7月16日。4
“净夫人”特大网络传销案告破
11月3日,义乌市监管局鉴于熙凤堂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且与投诉举报人达成退货和解协议,投诉举报人主动撤销投诉举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5
以投资虚拟货币理财案两人被查
经审,犯罪嫌疑人赵某、葛某二人向警方供认,其分别于2015年、2016年开始在某网络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以投资虚拟货币理财引诱发展下线并从中非法获利。二人以发展下线达7万余人,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葛某二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6
非吸303亿!“贝米钱包”5人获刑
2020年12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简称徐汇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崔炜等5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崔炜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0万至50万元不等罚金。7
“REC黄金树”案又三人获刑
雅安市荥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REC黄金树”项目可以快速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开展传销活动。三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2月以来,以王某1(在逃)、苏某、王某2(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核心组织、领导的“REC黄金树”传销组织,对外宣称通过网络注册投资“REC黄金树项目”(又名:美国大麻种植项目),能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投资金额比例享受静态收益和发展新会员加入享受动态收益等模式,快速获取高额回报。在国内多省、市开展培训讲课、组织人员赴柬埔寨暹粒考察“REC黄金树”项目吸纳会员。8
防城港开展“狂风十五号”行动,查获涉传人员44人
2020年12月2日晚上10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打传队联合东兴打传队开展“狂风十五号”专项整治行动,共查获涉传人员44人。9
触信科技组织传销遭罚200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触信(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触信科技”)利用“三次方Cubed”app,假借“区块链”概念,以所谓“Cubed@HTC三次方全景系统”,设置会员共五个层级,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激活费作为入门费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和交纳的激活费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各种名目的奖励等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10
“乐存大健康基金”因涉嫌传销被罚款40万元
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为“乐存大健康基金”发展会员,向他人介绍、推广该会员发展模式,并使其介绍加入的会员成为其下线,同时还向会员提供关联商品,以期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甬鄞市监处〔2020〕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甬鄞市监处〔202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2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11
“中睿盛通”特大网络传销案宣判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春、蔡某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春、蔡某宏以及蔡某(另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在广州市番禺区成立中睿盛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其中,被告人刘某春为中睿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蔡某宏为中睿公司副总裁,负责市场开拓、运营、宣传等相关工作;吴某2(另案处理)为中睿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广西省内市场、运营等工作;廖某豪(另案处理)为中睿公司副总监,负责外联接待、政府公关等工作;黄某燕(被告人刘某春之妻,在逃)为中睿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出纳工作,掌控公司资金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