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善心汇”发布虚假广告 工商部门开罚100万元

2017年7月24日 评论 0

      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新华社海口7月23日电(吴茂辉 符发)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获悉,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等违法行为,近日被工商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

    据了解,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保亭县。根据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工商部门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0月25日起,利用其官网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其内容为:“善心汇”在新经济生态系统运行的2016元年,推出玛瑙镶金“幸福扣”,限发10万枚,以“幸福扣”作为“善心汇”文化产品发行的第一股,首轮原始股票由“善心汇”会员限量认购,前1万名会员可以按10股起购、每股99元的价格认购文交所发行的原始股票,每10股可兑换“幸福扣”实物一个,原始股于2016年10月25日上市发行。

    同时,当事人在官网、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广告宣传牌及相关宣传资料上,将公司宣传为“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经查实,当事人“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大堂、过道等区域设置的公司投入公益帮扶活动及“善心汇会员”培训、参观、考察等经营活动宣传牌、贴板图文上,使用了代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的图案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渲染。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工商部门据此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工商部门据此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罚款合计100万元。

相关报道: 曝光丨“慈善组织”善心汇声称富人帮穷人赚钱 疑为庞氏骗局

 探访丨南海网记者实地探访善心汇海南分支 有项目被提示含网络欺诈信息
 跟踪报道丨深圳“善心汇”涉嫌传销 自称将用调研报告证明清白
 揭露丨工行南通分行:“善心汇”实为恶诈骗
 揭秘 | 湖南电视台揭开“善心汇”伪慈善吸金内幕,湘潭工商展开调查传销行为!

小编微信号二维码,长按
添加,举报咨询加我哟

联系我们
电话:010-69243484  010-87688211QQ:304441599  695069812微信:13261207360地址:北京丰台区地铁9号线郭公庄附近官网:www.fcxxh.org邮箱:13261207360@163.com公告: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继续阅读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