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豆豆粮票平台”App相关运营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罚70万元

2021年1月8日 评论 165

不久前,中新观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注意到,广州茶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传销(直销)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7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内容显示,我局根据群众举报,于2019年9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7月1日起正式运营上线 “豆豆粮票平台”app,该app是当事人自行开发具有商品浏览、平台导流、人员身份标记、资金发放等功能的综合性平台,通过在该平台展示与其签订协议的京东、拼多多、淘宝三家网购平台的相关商品,导流该app注册会员至京东、拼多多、淘宝等网购平台购物,从而获得上述网购平台提供的交易推广佣金,并通过该app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成功购物的注册会员及其上级一定比例的奖励金,具体如下:

1、确定上下层级关系:

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及导师会员。普通会员自行注册,向他人展示专属二维码,邀请他人下载app并注册,被邀请人员自动标记为邀请人下线。当下线会员获得奖励金,上线可按照比例获得奖励金,奖励层级为1层。导师会员须认购当事人指定商品(售价399元/套),可获得比例更高的奖励金,奖金层级无限制。会员将自动生成的专属二维码推广展示吸引他人关注,其他人员通过会员发送的二维码注册“豆豆粮票平台”,成为当事人的会员,新的会员再将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发送推广,以此类推,重复上述流程不断产生新的会员。通过上述方式,当事人发展形成了上下线多层次关系会员网络。

至2019年9月25日止,当事人共发展了会员人数6447人,其中:导师会员63人、导师下线会员246人、无导师上线普通会员6138人。

2、依据会员的层级关系和会员级别分配奖励金奖励金来源协议网购平台根据产品销量提供的推广佣金,当事人按照商品种类在“豆豆粮票平台”app上设定并直接显示商品购物奖励金,会员通过“豆豆粮票平台”app导流至上述网购平台成功购物,经过购物交易审核期后,“豆豆粮票商城”app通过系统自动计算和给付成功购物的注册会员及其上级一定比例的奖励金至其app账户内,超过1元可提现。

普通会员自购商品可获得奖励,其发展的下线会员获得奖励金时,该会员可额外获得奖金金额20%的奖金,层级为1层;导师会员自购商品可获得高出普通会员奖励金60%的奖金,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获得奖励金时,导师会员可额外获得该奖励金金额60%的额外奖金,下线会员再发展下下线会员并获得奖励金时,导师会员仍可额外获得奖金金额40%的奖金,奖励层级无限制。

如当事人的导师会员冯清韵发展李良燕、梁海芬为下线,梁海芬再发展殷梅莲为下线,导师会员曾家乐发展吴丽姬、鄢斌斌为下线,上述人员均可以再次发展他人成为下线并依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3、会员获得奖励的具体流程

每个下线人员加入时,计算机系统都会自动计算、判定和记录上下线层级关系、会员级别,加入人员成功购物并通过审核期,系统自动计算加入人员及其上线人员获得的奖励金,在app的“用户界面”中显现,使用手机号及密码登录,即可查阅。当事人接会员提现申请并审核后通过app平台转账至申请会员的微信账户,同时系统内记录的奖励金清零。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收支凭证,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对账单、转账记录、交易记录、会员资料信息不完整,且平台方给付推广佣金为整体给付,存在结算周期,且网购商品也有退货退款等因素,当事人因导师会员及下线普通会员购物所得利润无法与其余普通会员所得利润准确剥离,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豆豆粮票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2688004号)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豆豆粮票情况说明”、豆豆粮票模式示意图,证实当事人经营模式、奖励比例等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和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四:京东、拼多多、淘宝平台与当事人签订的推广协议书、部分汇款及当事人提现记录流水、当事人基本户转账记录流水,证实当事人收款情况;

证据五:豆豆粮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25日导师商品推荐提成明细、商品销售明细、用户提现明细,证实当事人运营情况;

证据六:63名导师会员认购399元指定产品发货记录、快递信息图、证实当事人要求他人认购产品,获得导师会员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广州万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货单”,证明当事人指定的399元产品的进货情况;

证据八: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7月2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善满、运营总监刘旭文、财务相关人员江康林、导师会员冯清韵、下线会员李良燕、梁海芬、殷梅莲、导师会员曾家乐、下线会员吴丽姬、鄢斌斌的询问笔录、提奖截图、提现截图,证明了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购买399元套装产品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了上下线关系,牟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2020年9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上述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处罚幅度,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加入人员认购指定产品,且用更高比例佣金鼓励会员发展他人继续加入,以此形成上下线多层次关系的网络,获得网购平台推广佣金的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以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的“入门费”类型传销行为;其导师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无限制,导师会员根据下线会员所获相应奖励金无层级限制,下线人数越多、交易金额越多其所获奖励金越多的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团队计酬”类型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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