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舆情观察网通过天眼查APP注意到一家名为“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被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那么,“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何会被立案呢?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据天眼查APP显示,2020年9月28日,原告: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史华、河南九福来实业有限公司、严淑花、何云华、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建娥、迟晶、许鹏、湖北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杰、孔令怡、徐国贤、曹馨文、陈生祯、湖北铸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状态:立案登记。
此外,2020年10月10日,原告: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铸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九福来实业有限公司、徐国贤、何云华、史华、陈建娥、许鹏、陈生祯、焦杰、严淑花、孔令怡、迟晶、曹馨文。案件状态:正在审理。
舆情观察网注意到,两起案件均有“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至于为何会被立案,目前不得而知。
但据相关人士跟舆情观察网透漏:“此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有人反映一家名为‘香爵’的公司开展非法传销会议。”此外,有关媒体曝光广州香爵公司采用三级分销的模式涉嫌传销。此次立案很可能与涉嫌传销有关。
据公开资料显示,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以沙棘种植、产品研发、生产、推广、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生物公司,旗下有500家销售门店的核心销售渠道。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3月6日,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福来)与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香爵)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各自建立专业的业务团队进行营销信息交流,并根据双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匹配相关销售渠道,并展开在产业、资本、技术等多领域的深度合作,全力推动彼此多板块、深层次的拓展。九福来董事局主席张荣轩与香爵董事长徐国贤出席签约仪式。
据天眼查APP显示,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徐国贤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25%,但该公司最大股东是何云华,持股75%。
因发布虚假宣传被罚60万元
此外,该公司还有一起公开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2016年5月,当事人为获得更好广告效果,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xjsh888.com)上对“香爵小V脸约会水”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小V脸焕颜约会水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款产品都无法替代的最新细胞美容、液态整形、全身保健、激活细胞、修复基因的能量产品”、“纳米远红外通过透皮吸收,渗透肌肤达30到50微米,穿透表皮、真皮、至皮下组织,直达基底母细胞,深层清理排出肌肤毒素,同时将117种液态矿物质迅速输送给细胞”的表述;对产品“香爵小草帽卫生巾”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第四层晶莹剔透,数量充足进口的吸水因子(高分子聚合物),吸水率达30倍以上”的表述。当事人无法证实上述广告宣传所采用表述用语和数据的真实性。
2019年3月,当事人在更新产品资料过程中,为获得更好广告效果,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制作公司产品“香爵沙棘冻干全果粉”的广告海报上作出“100%沙棘冻干营养成分”、“完全保留428种活性成分”的表述。上述“100%沙棘冻干营养成分”、“完全保留428种活性成分”的表述为该公司文案部自行编撰,未经验证证实,交由该公司设计部制作形成广告海报,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前作广告宣传用途,当事人无法证实其广告宣传中“100%”、“428种”等数据和“完全保留”等表述的真实性。
调查认定的事实: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宣传其产品,在制作发布广告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网站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徐国贤的身份证复印件、宋奕均的身份证复印件、叶小丹的身份证复印件、黄栋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关于我司部分产品销售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参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没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考量情形的,应在《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一般级别A档次“发布虚假广告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违法情节,对应“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都是通过内部员工自行完成,不存在委托其他主体或个人的情况,故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应认定为无法计算。
当事人为获得更好广告宣传效果,吸引消费者,制作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600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消费者投诉代理商拒不发货且公司还不处理
舆情观察网在黑猫投诉注意到, 2019年07月02日,消费者投诉“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客服不处理,拒不发货,漏发商品等问题,涉诉金额为3125元。具体投诉内容如下:
我在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处以3125的价格购买了25套产品,领取采用分批领取,每次领取双方都签字确认,在我们还没有领取完所有产品,代理商直接告知我们商品已经全部领取完。在我们要求拿出原始的领取记录核对确认的情况下,代理商一直拒不回应,微信,电话,短信都不理我,在向代理商所在公司投诉后,先后多次与该公司联系,客服态度十分恶劣,并且对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毫无处理的意思。被迫选择投诉维权。
要求该公司和代理商拿出原始记录,给我数量足够的商品,如果该公司和代理商还无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退一赔三。图为微信付款凭证和商家修改后的领取记录(非原件),即使在代理商伪造的领取记录里,我都没有领取完25套,甚至有没有伪造领取签字的记录,这么明显的证据,代理商和香爵公司都直接无视,香爵公司的对外宣传信息甚至在和广州市工商局登记的有出入,这个香爵公司和代理商一起坑害消费者。
舆情观察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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