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丨海阳数百人被骗‘维卡币理财’‘UM理财项目’传销骗局

2017年5月12日 评论 1

      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民警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

民警在传销窝点调查

     近日,经过精密部署、多路并进,海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采取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缴纳入会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投资加入传销组织案件。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现已被移送起诉。
 
  2016年12月14日10时许,海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海阳市民于某某涉嫌在其设立的维卡币商务咨询服务部内从事传销活动。经依法审查审明:2015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加入“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的传销组织以来,采取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缴纳入会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投资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4月份,于某某在海阳市温州商贸城成立维卡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继续组织、领导该组织的传销活动。2016年6月份,其又加入“UM理财”的传销组织,在其服务部内组织、领导维卡币、UM传销活动。至2016年12月份,于某某维卡币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400人以上,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800余万元;UM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300余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600余万元。
 
  2016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加入于某某传销组织,为获得高额返利,积极参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教育培训,宣讲维卡币和UM知识,欺骗他人缴纳会费加入维卡币、UM传销组织。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份,维卡币传销金额达792190元,UM传销金额达16193000元。
 
  通过对案情的综合研判,民警发现,传销犯罪的源头直指“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和UM理财项目。维卡币理财项目和UM理财项目的注册和购买方式主要都是通过互联网的网站进行的,要想掌握其涉嫌传销的犯罪证据,必须获得其传销组织的架构图,使得传销组织里面的关系更直观,能够一目了然。由于此案涉案人数多,线索多,要理清上下层级关系,对于每个证人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制作参与传销人员的关系网络图工作复杂烦琐。经侦大队民警经过数个昼夜的网络数据截取、分析、筛选、研判工作,得到传销组织的架构图,为案件的进一步侦办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于某某、刘某某的鼓动之下,海阳有数百人加入了“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于某某、刘某某采取微信宣传、上课等方式对新加入的传销组织人员进行“洗脑”,并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非法利益。立案后,经侦大队办案民警夜以继日的调查取证,查明资金来往去向。办案民警对于某某的维卡币账户进行了远程勘验录像、截图,并对银行资金流水进行了剥离分析,涉及银行数据数千万条。办案民警还多方寻找投资维卡币项目的证人取证,面对部分证人的不配合,办案民警不详细的讲解了传销给群众带来的危害,说服证人配合工作,从而坐实了于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事实。
 
  随着案情的侦破发展,嫌疑人于某某、刘某某2人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起初归案后的于某某拒不认罪,被“零口供”刑拘、“零口供”逮捕。办案民警对其犯罪事实通过外围进行全面收集研判,掌握于某某自2015年以来,加入了“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采取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缴纳入会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投资加入传销组织。刘某某积极参与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教育培训,宣讲维卡币和UM知识,欺骗他人缴纳会费加入传销组织。经侦大队办案民警把于某某和刘某某的行为与法律相关条文逐一对照批驳,使他们彻底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交代犯罪经过。
 
  如何预防传销陷阱?
 
  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压,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主要表现为:以直销为名实施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益严重;源头组织与分支组织地域分离。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做好识别防范,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我们再次郑重提示广大群众,一定要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坚决拒绝卷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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