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丨33名“老总”“大总管”涉组织领导传销罪受审

2017年3月28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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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上午,南京栖霞检方指控曾在南京栖霞区马群活动的胡某印、宁某扬等33人发展下线,骗人钱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胡某印、宁某扬等人在栖霞区马群地区以“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资本运作”、“1024阳光工程”)的方式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伍某香(在逃)为首,以所谓的“自愿购买份额加入,是纯资本运作投资项目,是政府引进的合法项目,每人一次性投入69800 元,最后回报1040万”为宣传口径,积极鼓动、诱惑他人缴纳现金购买份额参加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五级依次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是购买1-2 份的为业务员,购买3-9份的为组长级,购买10-21 份的为主任级;经发展下线累计65 份以上(下线购买的份额可累计到上线名下)的为经理级;经发展下线达600 份以上的为老总级〕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在该传销组织内,老总级成员为管理层,同时,在经理级成员中选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作为组织下辖团队各个家庭的管理层,各个家庭的大总管还同时分别兼任整个团队的自律大总管、能力大总管、经晨大总管、申购大总管。该传销组织要求体系内成员要相互拜访、交流走动,遵守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定。截至2016年8月9日,该传销组织在南京市栖霞区形成了王某玲家庭、王某家庭、汪某枝家庭、宁某宝家庭、凌某家庭、周某秋家庭共6个家庭,累计发展传销人员达100余人。其中:
    被告人胡某印、宁某扬、李某纯、康某来、周某春、康某斌现担任该传销组织老总;被告人凌某、张某锋、凌某玲、王某蓉、陶某、王某玲均曾担任家庭大总管;被告人王某亮、黄某春、张某芳、周某根、王某均曾担任各自所在家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唐某华、王某刚、沈某、曾某坚、张某华曾担任各自所在家庭的自律配合总管;被告人何某满、蔡某秀、刘某民、周某凡、罗某慧、伍某、胡某青曾担任各自所在家庭的能力总管;被告人李某华、秦某翠、毛某义、周某凡、刘某民、马某伟曾担任各自所在家庭的经晨总管;被告人张某芳、王某分别担任团队内三个家庭的申购总管。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3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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