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请输入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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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王建宏等一案六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两名“连锁经营”传销老总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金某甲经田某某介绍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69800元的“份额”后才能发展下线,参加者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从“主任”、“经理”、“老总”逐级提升自己的级别,并按照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所购买的“份额”进行提成。被告人金某甲在该传销组织内先后担任“配合总管”、“自律总管”、“大总管”等职务,并于2015年9月升任为“老总”级别,同时被告人金某甲还通过任命“大总管”、“总管”等,共同负责团队日常管理,包括为投资者填写申购单、办理电话卡和汇总投资款等,积极发展石某某等下线36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2016年12月25日锡开检诉刑诉〔2016〕647号)
2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0月,朱某某(已判刑)经陆某某(已判刑)介绍参加广西南宁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50800元的“份额”后才能发展下线,参加者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从主任、经理、老总、顶级老总逐级提升自己的级别,并按照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所购买的“份额”进行提成。朱某某于2010年12月成为“顶级老总”。
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朱某某以“顶级老总”的名义,组织、领导自己的传销团队,发展下线达40余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朱某某还通过任命大经理组长、大经理、督察等,共同负责团队日常管理,包括为投资者填写申购单、办理电话卡和汇总投资款等。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担任该团队的大经理,并负责上述管理工作。
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2016年12月24日 锡新检诉刑诉〔2016〕826号)
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对涉案的1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这是朔城区院近年来办理的一起特大传销案件,涉案人员50余人 (2017年2月14日)
2月14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公开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加入了“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余姚市直接发展了陆某某、范某某、陈某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先后逐级发展了潘某某、朱某某、陈某乙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经晨总管等职务。其本人及线下人员共计发展下线会员30人次,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
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余姚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1月4日 余检诉刑诉〔2017〕37号)
2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两名“连锁经营”传销老总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分别经他人介绍,在南京市浦口区加入一个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非法传销组织牟利,并成为该传销组织体系中的管理人员。该传销组织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通过宣传“自愿连锁经营是政府引进的合法项目,每人一次性投入69800元,最后回报是1040万元” 等对成员进行欺骗,并为成员授课,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以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阶制”,由低到高依次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目前该组织在本区已经发展传销人员30人以上。
被告人王某某在该体系中担任申购总管,被告人郑某某在该体系中担任自律配合,两名被告人均积极发展新会员加入该销组织,并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
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12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2017年1月4日 宁浦检诉刑诉〔2017〕23号)
2016年6月开始,以肖某、侯某、徐某三人为负责人的传销窝点内分别以看守、跟随、不让出门等方式非法拘禁张某、苏某、尤某某等人,让其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12月22日,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29日,长沙月湖区法院法院判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一年;肖某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徐某犯非法拘禁罪,拘役五个月;侯某犯非法拘禁罪,拘役五个月。
2016年6月底,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等八人跟随主任白某、李某某从广东省中山市传销窝点转移至鹰潭市传销窝点,继续从事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活动。2016年8月31日,白某通过QQ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受害人陈某某骗至鹰潭,白某将陈某某带到月湖区杏树园19号1单元601室的传销窝点后随即离开。陈某某进入窝点后发觉不对,遂大叫想离开,李某某、廖某某等人先后控制受害人陈某某的手脚并对其搜身,将其手机、身份证扣押,银行卡贴在墙上,将现金还给陈某某。后谢某某被安排做陈某某的师傅,24小时贴身跟随,付某某、李某被安排轮流给其讲课洗脑,蔡某某被安排晚上不睡觉看守陈某某,防止其逃跑。直至9月2日15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到达该传销窝点将陈某某解救。
2017年1月12日,长沙月湖区法院依法法院判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8月31日上午,杨某被骗至本市西湖路81号1单元9号传销窝点后,被告人韩某某、欧阳某、徐某、杨某某等人强行将其控制并搜走随身物品,并轮流进行看守,进行洗脑让其加入传销组织。同年9月5日,杨某被公安民警解救。2016年12月19日,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月13日,长沙月湖区法院法院判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拘役六个月;欧阳某犯非法拘禁罪,拘役四个月十天;徐某犯非法拘禁罪,拘役四个月十天;杨某某非法拘禁罪,拘役四个月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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