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县两名合肥“连锁经营”传销老总被法院起诉

2017年2月11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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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被告人童某某在安徽合肥通过传销人员段某某(已判刑)的介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销售份额,成为严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决)的直接下线。

2012年4月份,被告人童某某发展被告人刘某甲为其直接下线,同时被告人童某某发展了另一直接下线人员黄某某。其中按照“连锁经营”传销活动五级三进制的经营管理模式,2014年4月和6月,被告人童某某和被告人刘某甲分别晋升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经理(俗称老总)。

2011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童某某在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到9个层级共计40余人,共计非法获利15.5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加入“连锁经营”传销活动后,成为被告人童某某的直接下线,期间担任过该传销组织的自律总管,并发展了史某某和林某某(均在逃)2条直接下线,其中下线人员史某某于2015年1月晋升成为高级经理(俗称老总) ,2012年4月至2015年底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达到8个层级共计30余人,共计非法获利7万元。

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童某某主动到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刘某甲以实施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共计发展下线人员三十人以上,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八余个传销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童某某、刘某甲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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