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2012年以来,被告人吴朝国伙同何激扬、邹聚雄、吴丹、刁志芳、杨逢恒、程凡、梁周东(均已判决)、张仁才、范后华、范春香、罗跃春、刁玲玲、许洋、邹贤分、王耀、陈群英(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义乌从事以推销天津天狮集团生物科技产品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每人缴纳2800元购买一套产品(但并无实物产品)来获得加入资格,并从上至下按照、、、、分成五个层级,并按照级别、权限的不同细分为小、大、小、大等层级,同时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其中,交纳2800元购买一套产品即可成为级别会员(每人限购一套),除介绍人可以获得直销奖外,上面层级也可获得“返利”。级别发展下线人员购买3-9套产品即可升到级,再发展下线人员购买10-64套升为级,再发展下线人员购买65-392套就可以成为级,再发展下线人员购买393套以上就可以成为级,通过这种等级制度和奖金分配制度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来骗取钱财。
被告人吴朝国在该传销组织中为级别老总,其下线人员刁志芳、刁玲玲、许洋、邹聚雄、范后华、张仁才(均为B级别老总)等人负责管理义乌整个团队的日常经营运作,并且直接对被告人吴朝国负责。2014年7月15日,义乌市公安局在北苑街道、稠城街道、后宅街道抓获被告人吴朝国团队下的传销窝点11个每个窝点均有多名传销人员,并有一个小级别的“家长”在负责管理,具体人员为:
1、义乌市大塘下二区9幢2单元301室12人(“家长”王耀);
2、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东区9幢5单元5楼租房传销人员9人(“家长”范秀平);
3、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47幢3单元501室13人(“家长”周于海);
4、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区2幢13人(“家长”郭勇,);
5、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一区15幢5单元401室16人(“家长”姜云贵);
6、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七区2幢10人(“家长”杨逢恒);
7、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7区17幢2单元5楼8人(“家长”黄宜迁);
8、义乌市北苑街道大塘下39栋9人(“家长”蒙国昌);
9、义乌市稠城街道洪深路568号三楼4人(“家长”王培海);
10、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二区3幢10人(“家长”莫益民,);
11、义乌市北苑街道大塘下二区20幢402室13人(“家长”严德京);
被告人吴朝国负责自己线下整个团队的管理,并委托何激扬帮忙管理该传销组织并支付相应管理费,同时安排吴丹负责该传销组织的财务管理,收取传销人员上缴的会员费,计算并发放将奖金。被告人吴朝国同时与何激扬、吴丹、邹聚雄、刁志芳、杨逢恒、程凡、梁周东作为传销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均在传销组织团队人员“砍网”、提拔新领导、授课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决定,为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后被查获。被告人吴朝国从中获利10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朝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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