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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麻城人杨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4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秦某某、李某甲、蔡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均已判刑)到本市高新区广阳住宅小区发展“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没有公司和产品,以交纳第一份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多少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有五级三进制:分为业务员(购买1-2份)、组长(购买3-9份)、主任(购买10-64份)、经理(购买65-599份)、老总(购买600份以上)五级,交69800元即可成为主任,发展二个主任且份额超过65份晋升经理,发展三个经理且份额超过600份晋升老总。
传销的资金分配有直接奖、间接奖、补助奖等。被告人杨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呈依次层递关系且均为“老总”级别,在传销活动实施中杨某某负责按照上线的要求,每月给下线老总(秦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发工资,并将工资单给下线老总陈某某,由下线老总陈某某给下面经理进行核对并收回应取工资的工资单,按工资单上金额给下线老总及网下经理及业务员发工资。被告人杨某某的下线老总为秦某某,秦某某的下线老总为蔡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的下线老总为陈某某,陈某某的下线为李某甲;李某甲的下线老总为李某乙;李某乙的下线有向某甲、向某乙、樊某某;已查实的向某甲的层递下线有徐某某等三十余人、向某乙的层递下线有龙某某等二十余人。
近日,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杨某某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形成顺序层级并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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