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 难道这也是调控?法院判决书在此!武汉黄陂区盘龙城21名“1040工程”传销头目获刑

2016年9月14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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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就判刑21个,看你还敢传销不?武汉打击传销判决公示(二)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丁某、余某甲、彭某甲、黄某甲、苏某甲、邓某甲、林某、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乙、董某、骆某、马某、胡某甲、黄某丁、白某、洪某甲、罗某甲、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18日提起公诉

 

前言
       2011年2月,被告人谢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后该传销组织先后搬至江苏省南京市及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进行活动,被告人谢某甲先后发展被告人丁某、余某甲及钟红(另案处理)等人,后被告人彭某甲、苏某甲、黄某甲、邓某甲、林某、黄某丙、刘某甲、骆某、白某、胡某甲、黄某乙、黄某丁、刘某乙、罗某甲、董某、洪某甲、杨某甲先后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谢某甲为该组织最高级别老总,被告人丁某、余某甲、彭某甲、苏某甲、黄某甲、邓某甲担任老总,被告人骆某、刘某乙、刘某甲担任大总管,被告人林某担任申购总管,被告人黄某丙、白某、胡某甲担任自律总管,被告人罗某甲担任能力总管,被告人董某担任自律配合,被告人马某担任经晨,被告人洪某甲、黄某乙、黄某丁、杨某甲担任家长。分别为领导、组织该组织进行传销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70万余元。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0余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4, 751,800元;
被告人丁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80余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908,500元;
被告人余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60余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163,900元;
被告人彭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00余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998,700元;
被告人黄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40余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226,700元;
被告人苏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0余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27,200元;
被告人邓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余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04,400元;
被告人林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余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35,400元;
被告人刘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1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809,100元;
被告人黄某乙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15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651,000元;
被告人黄某丙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14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581,200元;
被告人刘某乙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13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580,700元;
被告人董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13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511,400元;
被告人骆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12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19,200元;
被告人马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9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77,800元;
被告人胡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6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86,800元;
被告人黄某丁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5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17,000元;
被告人白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4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47,200元;
被告人洪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4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67,000元;
被告人罗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4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16,500元;
被告人杨某甲未发展下线人员。

       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通过传销网络层级图、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流出等证据和被告人的证词证明本案涉案人员以投资返利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阶,建立了网络分明的传销体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典型的“1040”非法传销行为。

证据确凿,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人余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四、被告人彭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五、被告人黄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六、被告人苏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七、被告人邓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八、被告人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九、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十、被告人黄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一、被告人黄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二被告人刘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三、被告人董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四、被告人骆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五、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六、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七、被告人黄某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八、被告人白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九、被告人洪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十、被告人罗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十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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