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今日话题反腐&传销
1 合肥市市长张庆军落马
2 合肥传销人员已打掉了一大半
反腐和传销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看传销怎么说:
合肥市市长张庆军对“资本运作”“行业”宏观调控过当,影响了“行业”发展,所以中央对其进行调查,呼吁吓跑的人重返合肥。
估计张庆军听到了也会难得一笑啊!
传销人员常说的“宏观调控”是个什么鬼?
什么叫宏观调控?
传销人员说: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治等手段对市场所采取的措施。 目的:
1.撬动民间闲散资金,促进货币流通,带动经济发展
2.解决五大类(工农闲学兵)就业问题。 (工人、农民、社会闲散人员、学生、退伍军人)
3.打造一批有胆有识有能力有素质,能够独当一面的现代化商人。
国家对行业的调控16个字:
允许存在、限制发展、严格管理、低调宣传——是国家对“资本运作”定下的基调;
宏观调控、微观指导、合理布局——是国家对资本运作进行管控的12字方针。
它的目的主要是做给三种人看的:
1.做给外国人看,防止资金外流。
2.做给全国人民看,保证各行各业平衡发展,防止失控。
3.做给当地人看,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活问题,杀鸡给猴看,井水不犯河水。
它的六大意义:
1.统一管理,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控制区域性经济增长及影响力。
3.打击非法从业人员,规范行业队伍。
4.杜绝盲目跟风,确保从业人员的素质。
5.提高从业人员的成功速度。
6.为以后立法做依据。
“宏观调控”四个字成了传销人员的挡箭牌
为了更浅显易懂,传销人员讲了一个傻傻的故事:
故事
有一个父亲,养了四个儿子,一天在外面吃早餐,剩下一个包子舍不得扔掉,就带回家,可是家中有四个儿子,又不好分,于是计上心来对儿子们说:父亲在外面垃圾桶捡了一个发霉的包子,你们谁要吃?
老大听罢说,发霉的我才不吃,老二说老大都不吃的东西,我才不吃呢!老三说垃圾桶的东西那是给猪吃的!
这时候老四好奇地想,既然老爸能带回来,肯定可以吃,于是说:我尝尝看!老四吃罢,顿时高兴地说:爸,太好吃了,下次还有这样的发霉包子我还吃!
这时,老大笑他傻,老二说他脑残,老三说他是猪。可事实呢?呵呵,只有吃包子的老四和老爸知道。
传销人员的言外之意: 如果国家不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报行业的“负面”,还有执法部门的打击,那么农民不种田了,工人不上班了,商场都关门了,公交、的士、民航都停运了,公务员都辞职了,大家都加入这个行业,国家不乱套了吗?
所以这个行业不但不能轻易公开,面对行业快速发展的局面,还不得不加以控制,即从宏观上对入行的总人数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迷魂汤灌的有点晕,但还是觉得太坑爹了!
权威解读
宏观调控由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
宏观调控(简称宏调)是政府运用政策、法规、计划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和干预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及需求是受价格规律及自由市场机制所影响。市场经济带来经济增长,但会引发通货膨胀,而高潮后所跟随的衰退却使经济停滞甚至倒退,这种周期波动对社会资源及生产力都构成严重影响。所以宏观调控是着重以整体社会的经济运作,透过人为调节供应与需求;保持国民经济的适度增长率;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公平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
我国宏观调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七大目标:经济增长、物价稳定、控制失业、国际收支平衡、财政平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节能减排。
总结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传销组织完全是在偷换概念,用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来偷梁换柱到执法部门对传销的打击上,完全是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01
老总老总,
颠倒黑白。
把白说成黑,
把黑说成白。
拎着萝卜叫白菜,
指着螳螂叫蟋蟀。
你说他该踹不该踹?
02
是世界变大了,还是我的天空变小了
虚伪和谎言浇筑的牌坊,注定要沦落为陷阱
我陷落其中,吐丝织网,无比勤劳
坐井观天的日子,期待,人际网早日编成
一直在期盼,谁会对我施以援手
亲朋甲,好友乙,还是路人丙
一朝梦醒,耳畔响起
南风喃,北海北,北海有墓碑...
03
掩耳盗铃,
自作聪明;
聪明反被聪明误,
害了卿卿性命。
朗朗乾坤,
正大光明,
岂能容你混淆了视听。
传销洗脑让大家彻底奔溃了...
期待真相
谎言只能欺骗一时
法律法规
....
好好研究一下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2013年11月14日
法律解读
参与传销是违法活动,做到高级别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是违法活动,所以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就是这个团伙被警方打掉了,涉案赃款也会上交国库,不会返还给参与者,所以想通过法律途径不可能要回来的。
传销跟别的违法犯罪还不一样,更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因为参与传销的人都是被金钱迷惑了双眼,他们都是被蒙蔽的,不知道也不认为是个骗局,就是警方查到了,都不指认不配合,而且现在很多传销不传实物,而且也不给交款凭据,导致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困难。
按照刑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30个人,3级,就是要抓的是发展30个下线以上的头目,还需要众多下线指认形成证据链条,没达到30人的只是违法不构成犯罪。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也可定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侧重于对组织领导者,也就是传销头目的追究。对广大不构成犯罪的参与者以批评教育、遣散处理,所以这就导致打击传销打而不散,散了又聚的情况。打击传销面临取证难,处理难。
抓了又放了是因为底层的传销人员不够罪,包括总管和大经理以上的头目够罪了,如果抓了又放了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是所谓的“宏观调控”,因为众多传销参与者在执法部门查处时不说实话,不指认、不配合导致取证难,不是国家在保护“行业”,而是传销人员自己在保护那些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