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界定传销合法与否的分界线

2016年7月29日 评论 1

近几年南加州华人社区的传销活动可谓“热火朝天”,围绕传销合法性的讨论和官司也“此起彼伏”,其中“珍宝币”被证监会起诉“欺诈”,至今还在进行当中;康宝莱(Herbalife)花了2亿元刚刚平息了“传销”的指控;“万福币”虽然在美国还风平浪静,但在中国已有60多人因“非法传销”被常德警方逮捕。

经营“万福币”的“未来城”官方网站。(截自未来城网站)

“万福币”官方网络交易平台。(截自万福币网站)

尽管如此,美国仍有上百个传销组织仍在“合法”地运行,很多洛杉矶华人十分困惑,一个个噤若寒蝉,不知道如何界定自己加入的“传销”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为此,记者采访了洛杉矶华人律师刘龙珠,他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传销案例,依据加州和联邦相关法律,就如何界定一种传销模式是否合法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分析。

律师介绍加州和联邦相关法律    

刘表示,根据加州刑法327条规定,通过无限向下发展会员来达到盈利目的的传销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判3年牢刑,并处罚金。
相比之下,联邦针对传销的法律划分得更加细致,它根据传销的行为模式,分别从6各方面加以定罪:1、邮件欺诈(Mail Fruad),最高刑期20年,并处罚金;2、虚假陈述(False and Misleading Statement),最高刑期20年,并处罚金(个人罚金最高500万元,公司罚金最高2500万元);3、电讯欺诈(Fraud by Wire Radio or Television),最高刑期20年,罚金最高100万元;4、共谋欺诈(Conspiracy Fraud),最高刑期5年;5、不正当竞争,最高罚金4万元。如果一种传销触犯了上述法律,涉案公司和个人可5罪并处。

律师界定传销合法与否分界线    

刘强调,传销合法与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有否实际产品,举例来说,如果1000元收入当中800元来自产品的销售,200元来自会员费,那还OK;但如果倒过来,800元是会员费,产品销售只有200元,甚至一分钱没有,全部收入都来自发展下线,用张三的钱给李四发奖金,那就触犯了上述法律;2、有否夸大其词,有些传销公司把自己的产品吹得神乎其神,又能返老还童,又能治疗癌症,但有药监局证明吗?没有;有临床试验证明吗?也没有,这就是欺诈;3、有否虚假宣传:传销“珍宝币”的“美国富豪集团”号称在全世界拥有琥珀矿,但有地址可查的就只有多米尼加一个地方,但按图索骥找到的却只是一栋民宅,和琥珀矿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这也是欺诈;4、有否兑现承诺,有些传销公司对外吹嘘说他的投资回报率会翻多少倍,一年内就可成为百万富翁云云,但到会员加入后,所有的承诺都跳票,这更是欺诈。

律师例举传销触法相关案例    

刘举例说,2013年4月犹他州律师集体诉讼康宝莱(Herbalife)传销欺诈,被告赔偿2亿元达成和解;2008年10月纽约肺癌病人花了650万元接受婕斯治疗(Jeunesse Theropy),结果把病人治死了,被病人家属告上法庭;“珍宝币”因为没有兑现奖励房子和汽车的承诺,结果被内部人员举报投诉,引起证监会的调查和起诉;“万福币”在中国常德注册了13个“空壳公司”,引起警方的注意,在查获大量“非法传销”的证据后,不久前抓捕了60多名传销骨干和网头,其中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的有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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