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鹰鉴从邵阳市中级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上述两地法院先后公布了该院对“云联惠”案的二审判决结果。一审期间,朱某鸿、牛某全等四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获刑,并处罚金。
鹰鉴了解到,2016年2月24日,新宁县男子朱某鸿注册成为云联惠铂钻会员。为方便发展下线会员,朱某鸿用其儿子朱某的身份注册成为铂钻会员后掌控使用。
2017年5月27日,朱某鸿斥资10余万元为朱某购买了云联惠邵阳地区的四级GP代理,任聘为联盟商家拓展部经理一职。因其儿子拒绝参与云联惠相关业务,该四级代理的职责实际上一直由朱某鸿代为履行。
2018年3月27日,朱某鸿注册成立了专门从事云联惠业务的新宁县鸿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将该公司信息上报至云联惠总部。
2018年5月,新宁县公安局接到公安部云端下发的云联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线索,摸排后发现新宁县的云联惠会员人数众多,其中朱某因任职邵阳地区部门经理,且下线人数多、提现金额大,因此被列为湖南二级打击对象。
随后,新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经过调查证实,朱某的云联惠账户实际使用人为朱某鸿。同月17日,朱某鸿被传唤到案。
鹰鉴在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上看到,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牛某全、辛某峰、于某刚在呼和浩特市成立内蒙古名雄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名雄汇公司)。
同年8月20日,该公司加盟广州中态名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态名雄公司),成为内蒙古地区省级加盟商。名雄汇公司通过组织人员进行会议宣传,或者口口相传的方式宣称投资人只要投资3万元,就可以获得中态名雄公司在自建的“名雄汇商城”上10年的店铺租赁权;在云联惠上开通返利账户,每天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递减返还,11个月本金就能回来。
同时,名雄汇公司还以会员购车有优惠为名,要求投资人交3万元服务费成为公司的会员,后名雄汇公司把3万元转给中态名雄公司,中态名雄公司会支付名雄汇公司1000元作为奖励,并给投资人的云联惠账户上发放20万元积分,每天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返还现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出彩的方式,发展他人参加,从云联惠平台或者名雄汇商城上赚取积分,兑换现金。
至2017年11月期间,名雄汇公司将3000万元投资款打入中态名雄公司。
2019年8月9日,赛罕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辛某峰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牛某全、于某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同年9月12日,新宁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朱某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宣判后,朱某鸿、辛某峰、牛某全、于某刚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辛某峰、牛某全、于某刚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12月2日,邵阳市中级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朱某鸿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