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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北衡水的耿先生向记者投诉,称其于2014年通过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现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圆银泰”)参与现货白银交易业务,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五万多元投资资金几乎损失殆尽。
耿先生称:他是一名医务工作者。2014年初,一位名叫邢婷,自称江苏大圆银泰工作人员的人通过电话向他推销贵金属现货白银交易业务,称:“高收益无风险,公司有专业分析师团队,稳赚不赔等”。在对方的软磨硬泡及信誓旦旦的保证下,同年2月份,耿先生与江苏大泰贵金属有限公司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客户协议书》,此后在邢婷指导下开户,听凭邢婷介绍的所谓“专业”老师喊单买入和卖出参与现货白银交易。在操作过程中他发现,在交易的关键时刻电脑页面会经常卡顿,无法操作,明明盈利却无法卖出。平日里积极热情的指导老师在关键时刻也经常失联。而一旦亏损,“老师”便迅速出现,一个劲催促你继续入金,加大投资力度。在大圆银泰所谓喊单“老师”反复洗脑,频繁交易下,最终投资款全部打了水漂。
2020年11月9日,记者随耿先生前往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宁六路606号621室,在门口保安告诉记者称,这里是宁六路606号,这里总共ABCDE五栋办公楼,不清楚621室在哪栋办公楼上,同时也没有听说过江苏大圆银泰这家公司,记者在门卫室登记在册的企业名单中也未找寻到江苏大圆银泰的名称。
随后,记者来到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芦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江苏大圆银泰这家公司上了警示栏并与2019年5月30日签署《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信用承诺书》。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
长芦分局王局长介绍称:“大圆银泰几年前一直在此地点进行经营,后来出了纠纷以后,该公司由江北新区金融办托管协调这个事,目前大圆银泰的办公地点在河西,之所以在现在这个地址这是因为前些年这是个街道引进项目,这个公司目前存续的原因就是因为牵涉到很多投资人的事情,具体信息还需要到金融办”
自2020年11月份以来记者多次联系江北新区金融办工作人员,对方给出的回复是大圆银泰过去存在不合规的行为。但是通过整改及验收后,目前检查的结果是合法合规的。同时指出,投资人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如果投资人认为大圆银泰的行为涉及法律问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形式进行解决。
在举报人提供的信息里,记者看到多份来自全国公安机关的立案申请书。2015年湖北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已对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一案,立案调查。
2018年1月24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对江苏大圆银泰涉嫌非法经营案一案,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日容县公安局对大圆银泰涉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5月2日江苏城市频道曝光“大圆银泰公司”投资陷阱,其通过督促投资者反复频繁交易赚取手续费,收割投资者的“头寸”,甚至操控后台让投资人血本无归。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264篇关于江苏大圆银泰的法律文书。在这些以“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中,江苏大圆银泰往往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尽管在南京中院及江苏省高院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从2012年4月起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经审查,大圆银泰公司未被认定存在违法开展期货活动、从事期货类业务的问题,亦未被关闭、取缔或暂停交易,并已报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后予以保留”为由并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针对江苏大圆银泰公司“案涉协议无效”及“存在非法期货交易”等诉讼请求。但在辽宁及青海各地也有不同的判决案例。
在辽宁省高院(2021)辽民审22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二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张某在再审申请人(江苏大圆银泰)提供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及该交易平台采用的交易模式,认定再审申请人(江苏大圆银泰)对被申请人张某在其交易平台上投资交易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并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70%的损失数额。
在青海省西宁市中院(2020)青01民终113号民事裁决书中。法院认为,2013年8月28日至2014年1月2日期间,投资人马某多次向江苏大圆银泰公司的账户中存入资金对其电子交易平台中的“大圆银”金融产品进行投资,期间马某多次入金、出金,扣除手续费和平仓亏损,从交易目的上看,期间存在多笔交易,但均未发生任何实物交割,马某投资的该金融产品并非以转移实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在江苏大圆银泰公司的操作平台上,马某只需入金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交易,且该平台通过互联网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集中交易行为,构成了固定合约集中交易的结果,江苏大圆公司开设的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符合类似期货的构成要件。江苏大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类似期货交易的平台,其并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的强制性规定,案涉的交易行为无效,江苏大圆银泰公司对马某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上的投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投资行为应当有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对马某的投资损失应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对2364987.43元损失,按江苏大圆公司负担70%,马某自行负担30%的比例分担。故江苏大圆公司应赔偿的损失数额为2364987.43元×70%=1655491.20元。现江苏大圆公司已不再开展“白银”业务,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2013年、2014年的业务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规,其不存在非法交易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无法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马某与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交易无效;三、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马某支付赔偿款165549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59元,由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2902元,由马某负担130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9元,由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2902元,由马某负担130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反传打非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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