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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4日13时40分,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清凉寺派出所移交线索,称在晨光小区7单元六楼发现一处传销窝点,内容涉嫌传销人员5名。该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根据线索到达该窝点,进行了彻底清查。
经查,常某娟等五名传销人员分别于2019年、2021年来涿,并以购买“美易美”化妆品套装的名义,交纳了2900元做为入门费,无实物,无发票,且发展下线赚取佣金,已购成《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执法人员对5名传销人员现场询问并做笔录,收集身份信息及具体涉案行为。因5人均为初次参与传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说明传销危害,告诫5人今后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行为后,依法进行了处理。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文章来源:涿州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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