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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以高收益产品为名非法集资5000余万元。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四人团伙分别获刑3至7年不等,被罚10至30万元。
据了解,2014年12月,被告人高某注册成立青岛汇利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实际负责经营。2017年8月,被告人高某又注册成立青岛汇利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负责经营。自2015年至2019年6月,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某为业务副总、被告人王某为崂山业务团队经理、被告人邢某为大客户经理的吸收公众存款团队,以“汇利盈”的名义采取发放宣传单页、广场舞宣传、组织采摘活动、业务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人员宣传公司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投资项目,并与他人签订《青岛汇利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青岛汇利盈玖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购买合伙份额及68天至12个月的期限、预期收益率为6.5%至15%。
汇利盈公司以吸收资金量向业务员、大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副总等人按比例发放提成奖金,并以吸收的资金支付购买车辆、房产、对外投资、员工工资、提成奖金、客户投资本息等的经营模式。截止2019年6月案发,在崂山区以被告人高某为首的四人犯罪团伙共吸收近150人5000余万元资金,实际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8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马某某、王某、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等四人3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退赔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转载声明:请遵守CC协议,转载不注明来源上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