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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对县公安局侦办的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5年11月该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刘某担任总监,负责该公司全面业务。被告人李某、方某担任理财团队经理。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中融宝”等理财产品,采取线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线上平台出借资金、购买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年化收益率为5.8%到8.9%不等。 至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51余万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三人系共同犯罪,李某、方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取得大部分参与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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