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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武某甲、牛某某、郑某某、秦某某、周某某等七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武某甲、牛某某、郑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及武某乙、郭某甲、张鲜红、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参加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进行非法传销组织活动。
该组织要求下线参加者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产品至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的不同等级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
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
其中,被告人严某甲历任家长、自律总管、大总管、老总职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44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055800余元;被告人严某乙历任能力总管、大总管、老总职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3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390800余元;
被告人武某甲历任大总管、老总职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7人,涉案金额人民币706000余元;被告人牛某某历任家长、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老总职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5人,涉案金额人民币890800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历任能力总管、大总管、老总职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90400余元;
被告人秦某某任申购总管职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1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04800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历任经晨、家长职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6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58600余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武某甲、牛某某、郑某某、秦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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