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财务主管与部门经理非法集资5500余万元 双双获刑

2021年7月15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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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冒用他人的身份注册成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化名为“丁总”,以公司财务主管的名义实际掌控公司整体业务,初某则担任该公司事业一部经理,实际掌控公司理财部(所有进款项),并在社会上招收业务员,通过多家媒体做广告宣传,以虚假的P2P经营模式、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500余万元,最终双双获刑。

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初某经预谋,在哈尔滨市成立向公众吸收存款的理财公司,由李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和贷款单,由初某负责整个理财进款单,初某享有整个理财总额24%的收益。2013年7月,李某冒用宋某梁的身份注册成立了黑龙江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在该公司化名为“丁总”,以公司财务主管的名义实际掌控公司整体业务;初某担任该公司事业一部经理,实际掌控公司理财部(所有进款项)。

李某聘用张某君为公司总经理,下设四个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初某、财务部负责人路某、贷款部负责人贾某(另案处理)、行政部负责人徐某(另案处理)。在社会上招收业务员,通过多家媒体做广告宣传,以虚假的P2P经营模式、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鉴定,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向社会公众249人非法吸收存款总计55350000元,返息金额为299199.13元,返本金额为7820000元,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为47230800.87元。期间,李某将公司大量资金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个人挥霍总计15364782元;初某将非法集资款的24%作为提成款个人支配并非法占有,总计5963612元,以个人名义非法向8名投资参与人介绍、出售理财,非法吸收存款2340000元,造成参与人损失189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是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是主犯。法院依法认定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认定初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9146350.47元按比例发还参与人;李某、初某共同退赔参与人经济损失38371605.53元。

文章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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