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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发网络购物商城软件,以7至21天内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和高额“广告费”为诱饵,吸引会员到该“商城”以购买“托管”商品形式进行投资,并设置推广奖励诱使他人对该“商城”进行宣传推广,资金链断裂后还将参与人投资款与同案人均分。6月18日,被告人李某丙、梁某某、皇某、徐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不等的刑期。
2018年7月11日,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各出资50%发起成立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同年10月份左右,李某甲、李某乙商议开发一款网络购物商城软件(后取名“聚拍拍”),以7-21天内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和高额“广告费”为诱饵,吸引会员到该“商城”以购买“托管”商品形式进行投资,并设置推广奖励诱使他人对该“商城”进行宣传推广。
被告人皇某某根据李某甲的安排完成软件开发并负责软件上线运行期间的技术维护,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丙、梁某某负责进行宣传推广。为扩大聚拍拍网络商城知名度,吸引会员投资,李某乙找同案人肖某某制作了虚假的宣传广告和视频,并向其购买了“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材料申请了企业支付宝作为“聚拍拍”的资金账户,李某乙负责管理该账户资金,并提取“沉淀”资金(即后面会员的投资额超过向前面会员返还的本息部分),以工资、利润等形式分配给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丙、梁某某等。
“聚拍拍”网络商城上线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丙、梁某某在各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广告和视频,经常在群内“晒”自己虚假的投资和收入截图,同时通过网络推手进行宣传推广以扩大该网络商城的知名度,吸引投资。至案发,该网络商城共吸引了陈某某等全国各地共2336人“投资”9606324.36元,期间最高集资额为7631344.35元。李某甲、李某乙、皇某某、徐某某、李某丙、梁某某在聚拍拍网络商城无任何商家入驻,无任何经营收入情况下,利用后面会员的投资款向前面会员返还本息的形式向陈某某等1911名参与人共计返利2307416.59元,其诈骗数额为6057506.1元。2019年初,因会员提现数额超过投资数额致资金链断裂,同年2月18日,皇某某按照李某甲的安排将该软件关闭并删除后台全部数据及其与李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乙将“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支付宝中的会员投资款转出后与李某甲均分。
至案发,同案人李某甲共计非法获利1670300元,同案人李某乙共计非法获利1347841.3元,被告人皇某某共计非法获利3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55000元,被告人李某丙非法获利17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获利5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梁某某、皇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丙、梁某某、皇某、徐某某均系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来源:太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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