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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报道中,我们了解到了金欧莱公司的现状与历史,与付爱宝合作的时期发生了哪些故事,在本篇报道中,我们将着重关注的是金欧莱公司为何遭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围绕着金欧莱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现象,以及相关奖金制度有着怎样的特色。
美白功效,虚假宣传
说到金欧莱旗下的产品,“金欧莱蜂芒清颜洁面慕丝”自然不得不提。据相关宣传图片资料显示,该产品具有美白功效。
该产品所含有的成分也被宣传为具有美白效果。
而实际上,金欧莱蜂芒清颜洁面慕丝仅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而特殊用途化妆品才可以宣传美白功效,显然,该产品宣传美白功效属于虚假宣传。
存在类似状况的还有“金欧莱蜂芒熬夜修护面膜”。公众号“服装商业资讯”指出,该产品具有五大功效,其中就包括美白。
“金欧莱蜂芒熬夜焕颜霜”也被有关资料包装为具有美白效果。
“金欧莱蜂芒幻彩精华水”则宣传其成分具有美白祛斑的效果,存在暗示产品本身具有美白祛斑功效的嫌疑,而这几款产品也都属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对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对化妆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无疑违反了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的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伤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据情节的轻重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我国《广告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效用神奇,普通食品
说完了化妆品,再来看看食品。2017年年中,有消息称,金欧莱牵手有机护肤品牌三草两木,共同推出了“黑枸杞胶原蛋白果味饮品”。据公众号“三草两木”介绍,该产品具有抗氧化、去自由基、增加肌肤水润度、调节肠胃、护眼抵抗视疲劳、改善睡眠、增强抵抗力等多重功效。
在公众号“SASELOMO秀丽”的宣传下,该产品还具有了增加免疫力、改善睡眠等十六种功效。
在经销商提供的众多图片当中,该产品号称具有的美容抗衰、固发养发、改善便秘等功效也尤为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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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还存在该产品“对伤口愈合有帮助的案例”。
然而,这款产品的实际资质是怎样的呢?据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731011700618,委托方是上海遇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是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
据QS查询网显示,该许可证号对应的食品类别是保健食品;方便食品;饮料;糖果制品。经查许可明细,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分类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中,并无该产品的身影。
那么该产品是属于饮料,还是保健食品呢?据包装显示,该产品的执行标准号为GB 7101,据了解,GB 7101是饮料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食品伙伴网,我们发现GB 7101-2015的标准适用于饮料。至此,答案一目了然,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
对于上述通过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功效等行为,《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指出,“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另外,我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如果经营者对没有治病或保健功效的产品,宣传具有治病或保健功效,引人误解,则属于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也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生产商及销售商连带支付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
“瘦身梅子”,问题凸显
值得一提的是,在金欧莱与付爱宝的合作期间,还有一款名为“纤之果”的食品得以推出。
该产品被包装为具有调节便秘、减脂控重、消痘降火、清肠排毒等多重功效。
而实际上,该产品也仅为普通食品。
但在网上,却有不少“瘦身案例”为其“现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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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2016年4月,生产纤之果的厦门强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遭到了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处罚内容就包括了“没收违法生产的纤兰果糖渍青梅4930盒、纤之果糖渍青梅4080盒”。据相关处罚决定书披露,当事人无证从事糖渍青梅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在“酵素青梅”宣传册上宣传疗效,违反了《广告法》。
生产销售,处罚既存
调查发现,在2016年5月27日,金欧莱公司还曾因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7182元。
据相关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上海金欧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在天猫商城金欧莱旗舰店销售化妆品。当事人委托上海茜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金欧莱茜帝防晒乳,上海茜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奥丽斯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实际生产,第一批共生产金欧莱茜帝防晒乳50瓶,生产价格为每瓶32元,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品名“金欧莱茜帝防晒乳”及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0791”。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化妆品查询信息,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0791”对应的产品名称为“茜帝美肤补水防晒乳SPF30”;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2011年3月9日《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名称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容“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名称应与批准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如有改动,应按照变更产品名称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申请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统计,2016年3月3日至4月16日期间当事人以每瓶158元的价格在天猫商城金欧莱旗舰店售出上述金欧莱茜帝防晒乳19瓶,共获违法所得2394元。
至于金欧莱在产品质量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调查发现,在2015年11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了2015年第二季度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有4批次产品出现在不合格名单中。其中,标示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上海娇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金欧莱晶萃水动力美肌水“氯倍他索丙酸酯”不合格。
据了解,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糖皮质激素,长期使用会得激素依赖性皮炎,激素性皮炎全名为糖皮质激素依赖性皮炎,是指因长期外用糖皮质激素所致的皮炎。最常见于面部,表现为皮肤潮红、丘疹(俗称痘痘)、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俗称红血丝)、痤疮样及酒渣鼻样皮疹等,伴烧灼感、疼痛、瘙痒、干燥、紧绷感等。严重影响皮肤美容,干扰正常生活与工作。
揭底制度,权益几何
文章的最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金欧莱的奖金制度。据推广人员阿梅(化名)介绍,金欧莱的代理级别大致上可以分为五级,分别是门槛为2000元的战略省代、门槛为4200元的战略总代、门槛为19200元的战略大区,以及门槛为138000元的战略合伙人。在省代之下,还有一个级别叫特约,门槛为拿货五盒产品,相当于是“VIP”。
金欧莱代理的利润主要来源是赚取代理与代理之间和代理与零售之间的差价,部分产品价格表如下:
不同级别的代理,拿货折扣自然不同。我们可以拿熬夜面膜举例,该产品的零售价为228元,微商价为168元,特约的拿货价是150元,省代的拿货价是125元,总代的拿货价是115元,大区的拿货价是90元,合伙人的拿货价是75元。
目前,金欧莱还推出了一个名为“美蜜盒”的平台,这个平台将参与者划分为了粉丝、VIP、理事和首席理事共计四个级别:
第一,粉丝就是扫码注册,不需要消费,推广有返利;
第二,VIP需要购买398元的大礼包,有推荐奖可拿。
第三,理事的门槛是3980元。
第四,首席理事需要消费15920元。
除了美蜜盒,金欧莱在眼下还推出了另外一个平台——“田野社交新零售平台”。
后 记
近年来,有关化妆品功效虚假宣传的问题变得愈发突出,有业内人士对此指出,化妆品行业虚假宣传的现象较多,主要是我国对化妆品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低,企业对于产品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往往趋之若鹜。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该《条例》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确立了以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主,同时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至于金欧莱在今后会如何发展?围绕着相关产品存在的虚假宣传问题,能否得到公司方面的重视与整改?对此,微商电商内参将继续保持关注。
文章来源:头条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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