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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五起传销案,五名被告人为同一个传销组织成员,该传销组织以“1040工程、连锁经营”为名,在成都开展传销活动,五名被告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成、雷某辉、江某、梁某庚、角某玉在成都市新都区先后加入以“1040工程”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五级三晋制”作为人员发展和晋升的模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经查,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发展层级20余级,涉案人员上千人,涉案资金上亿元。
被告人角某玉2017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担任“申购”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2020年7月1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门口挡获被告人角某玉。
被告人梁某庚2017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担任“申购”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管理职责。2020年7月3日16时许,民警在云南省曲靖市挡获被告人梁某庚。
被告人江某2017年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因在从事传销活动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伙同其他涉传销人员随意殴打他人,被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日;2019年5月,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与该传销组织活动并先后担任“自总”、“直总”等职务,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管理职责。2020年7月8日13时许,民警在江西省莲花县挡获被告人江某。
被告人雷某辉2017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先后担任“发展”、“大总管”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管理职责。2020年6月29日10时,民警在云南省客运站挡获被告人雷某辉,查获并扣押有用于传销活动的蓝色VIVO牌手机一部。
被告人杨某成2017年1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担任“能素”、“大总管”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管理职责。2020年8月17日20时许,民警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挡获被告人杨某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成、雷某辉、江某、梁某庚、角某玉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江某等5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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