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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该传销组织以“1040”、“资本运作”等为名,再北海市多个小区设立传销窝点实施传销活动,被告人凌某弟加入该组织后,伙同亲人积极发展下线80余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凌某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凌某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参加名目为投资国家秘密项目“1040”的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人员凌某明、凌某华、凌某贵(均已判刑)参加该组织,凌某明、凌某华、凌某贵及其下线诱骗引荐其他人作为下线参加该组织。
每名参加者需向传销组织缴纳69800元“申购款”后方可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一个月后传销组织从69800元的“申购款”里返还19700元给交款人。该传销组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自低至高分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直接发展一人参加传销组织的,每发展一名成员,引荐人可获得6031元提成,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人员参加传销组织,以骗取钱财。
被告人凌某弟在传销组织中是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处于传销组织结构中的三级以上。被告人凌某弟和凌某明、凌某华、凌某贵的传销组织已诱骗80多人参加该组织成为下线人员,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凌某弟和凌某明、凌某华、凌某贵等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凌某弟因本案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弟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国家秘密项目“1040”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凌某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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