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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商社获悉,有消费者因“梵蜜琳神仙贵妇膏(40g)”非法添加未标识成分,将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梵蜜琳”)及其生产工厂湖南弘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弘锴”)告上法庭。
根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消费者因梵蜜琳冠名《乘风破浪的姐姐》节目而认为梵蜜琳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有伊能静代言作为背书,鉴此于淘宝天猫商城“梵蜜琳旗舰店”购买了湖南弘锴生产的“梵蜜琳神仙贵妇膏(40g)”。
“梵蜜琳神仙贵妇膏(40g)”在市场上属于品质高端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但却宣传美白等功效。消费者购买后经朋友告知在抖音平台上,护肤品某研究人员在梵蜜琳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梵蜜琳神仙贵妇膏”后送检,发现涉案产品添加了“假白”成分二氧化钛,但在产品成分表中并没有任何标识,属于全成分表造假情形。
2020年8月31日,广东梵蜜琳重新备案了涉案产品的全成分表,在第三项成分中增加了CI77891(二氧化钛)。
10月11日,美妆媒体“美商社”发表文章《1200元/瓶的梵蜜琳贵妇膏:白靠二氧化钛,太白加氧化铁》,文章揭露了梵蜜琳神仙贵妇膏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认为,“梵蜜琳神仙贵妇膏(40g)”成分表虚假,欺骗消费者的意图明显,侵害了所有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根据相关规定,广东梵蜜琳未标示全成分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据美商社了解,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文章来源:美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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