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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构的广州天翊化妆品为由,以拉人头、交会费的方式在巴中开展传销活动。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成、詹某群等人受甫某(在逃)安排在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广州天翊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推销广州天翊化妆品为由,以拉人头、交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所拉下线的数量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5个级别,其中主任分为寝室主任、脱寝主任、网上主任(核心主任)。
加入该传销组织人员需花费2900元购买一套并不存在的天翊化妆品成为公司业务员,成为业务员之后,以谈恋爱、找工作等理由将人拉进组织,并按拉人头数量依次晋升级别,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者计酬的依据,继续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业务员发展一个人加入,可分得525元,主管发展一个人可分得700元,主任发展一个人可分得1040元,经理发展一人可分得1470元,总经理发展一个人可分得1820元。在介绍2人购买广州天翊化妆品后就能成为主管,主管下的业务员再发展7个人就升为主任,主任发展的下线连同本人达到63人就升为经理,成为经理后发展的下线连同本人达到393人就能升为总经理,得到公司290万元奖励后出局。
网络图与本文无关
该传销组织在巴中市租住13个出租房为窝点,以寝室为单位进行“家庭式”统一管理,每个寝室均有寝室主任负责安排本寝室传销参与人员的生活、培训,教授传销人员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诱骗外地年轻男女到巴中参与天翊传销组织,并教导以各种理由骗取现金。
被告人张某成系广州天翊传销组织的核心主任,负责该组织在巴中的所有事宜,直接对甫某(经理级别)负责。具体负责收取加入传销组织人员的会费及主任、主管等人员的晋升等。张某成将收取的会费交给甫某,由甫某计算出返利后交给张某成,由张某成发放给相关人员。
被告人詹某群、罗某、张某权为网上主任,协助张某成一起负责天翊传销组织在巴中城区发展的所有事宜,各自负责由几个寝室构成的一个小团队,教授传销参与人员以车祸、生病为由骗取家中现金,并协调脱寝主任、寝室主任每周调配各寝室传销参与人员进行寝室生活点之间的轮换。詹某群还兼任课堂主任,负责安排传销人员上课事宜。
被告人赵某斌、杨某、王某三为脱寝主任,协助核心主任工作,负责协调多个寝室之间传销参与人员的教育学习、谈心、控制传销参与人员的外出,并教授新来的传销参与人员如何使用网络聊天工具寻找合适发展对象、如何通过聊天将对方诱骗至巴中参与天翊传销组织。
同时查明,天翊传销组织在巴中发展的传销参与人数达120人以上,向天翊传销组织共计交款44.02万元,但各被告人获利数额无法查清。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成、詹某群、罗某、张某权、赵某斌、杨某、王某三以推销不存在的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达二百余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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