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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成立“每每商城”网络投资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张亮(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3日是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2015年4月左右伙同他人成立“每每商城”网络投资平台,该平台的基本运作模式是:每人最少投资1771元购买一单,在“每每商城”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每单每日获得30元返利,推荐其他人加入可获得50元推荐奖,推荐的人继续发展下线的,可以从下线人员投单中获得管理奖每单3元。上述返利均以电子币的形式返还至会员账户中,其中65%为现金币(累计到一定金额可以提现),35%为消费币(不可提现)。
被告人水乐源加入“每每商城”网络投资平台成为会员后,其下线陈某于2015年夏又发展了被告人张艳丽加入该平台成为会员。二被告人为谋取利益,对外宣传“每每商城”网络投资平台,宣称每“投资一单1771元,可在“每每商城”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每月可获利600元”、“会员每发展一个直接下线,奖励得50元”等。二被告人积极组织、发展了下线。至案发前,二被告人组织、发展下线人员均达到三级以上,会员达60余人。2018年12月28日,水乐源家人将非法获利的两万五千元退出。审理中,姜某2、孔某1、孔某2出具谅解书,对张艳丽表示谅解。
另查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无犯罪前科。
原审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被告人水乐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艳丽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水乐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水乐源上诉称,一审量刑重,请求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意见,水乐源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能认罪悔罪,建议对水乐源判处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水乐源、原审被告人张艳丽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于水乐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经查,一审量刑时已考虑水乐源具有坦白、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并对水乐源从轻处罚。一审时,新蔡县司法局对水乐源评估意见为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故对水乐源不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水乐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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