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例如,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帮助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我国,传销活动可谓“猖獗”,《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国家与社会需要追问,传销活动为什么不能禁止;南京文硕花羞月眼博士虚假宣传,但是否涉嫌传销还需要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具体判断。
南京文硕花羞月眼博士涉嫌非法传销?
传销主体法定,行政、司法实践仅关注组织者,而忽略了经营者;《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三种传销行为时均使用了“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罪均为单位犯罪,但司法实践较少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东会等权力机关的职权通常包括决定公司等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司法实践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作扩大解释,控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能评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传销活动不能禁止,可能的原因之一为,实际赢利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犯诸如虚假广告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扰乱市场秩序罪为单位犯罪;司法实践几乎没有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是片面地追究单位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传销行为的认定
一方面,多数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仅作概况性的表述,例如,法考辅导书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仅表述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多数法律人,包括司法人员认为本罪不是单位犯罪。
另一方面,多数人认为市场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者地位大于自然人,例如,疫情防控期间纾困较少针对自然人等;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作了扩大解释,例如,张明楷《刑法学》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表述为,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传销行为法定,即,以人员数量、以人员加入资格、以人员上下线关系为依据牟取非法利益的即为传销行为;由于经营者通常是以企业的形式出现,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非法传销被行政处罚非常罕见。例如,“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案等;当地工商部门倘若能够识别为传销行为,张天明也不至少获刑有期徒刑十七年。
“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案
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事实上可能存在从宽量刑的情节。张天明等人在组织“善心汇”时,不少法律学者、经济专家出具过法律、经济方面的意见;不少“下线”也是根据该意见加入善心汇。张天明等人即便为“恶意”宣传;根据其宣传的其他加入人并不一定恶意,司法实践不能“一刀切”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依法移送非法传销案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此意义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及时移送刑事案件可能是传销活动不能禁止的原因之二。
南京文硕花羞月眼博士涉嫌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行政处罚的根据并不是《禁止传销条例》,而是《广告法》。问题是,违反《广告法》等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2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等。
虚假宣传并不一定成立非法传销,南京文硕花羞月眼博士涉嫌非法传销,行政处罚的根据是《禁止传销条例》。问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等;司法解释没有将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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