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娃哈哈妙眠代理游戏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站在金字塔的顶端,成为赢家。
怀揣暴富梦想的入局者们交纳代理费,成为妙眠的代理商。依据交纳费用的多少,他们由高到低被划分为区域代理、总代、门店和VIP四个层级,分别获得不同的进货优惠价。
妙眠是娃哈哈集团2019年推出的一款白桃风味酸奶饮品,主打助眠功能。2019年12月28日,妙眠在杭州举办全国发布会,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到场致辞。在会议现场,妙眠CEO张宾介绍妙眠市场的百亿战略构架,大肆对外宣传所谓的“免费自循环模式”,声言将“让每一位嘉宾感受到妙眠无风险的加盟财富制度”。
10月至今,时代周报亲身采访了近10名妙眠代理商。他们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妙眠的商业模式看似稳赚不赔,但大多数人最终只能是扮演陪跑者的角色。黄飞(化名)即是其中之一。
今年5月19日,黄飞前往深圳宝安区一家酒店参加娃哈哈妙眠招商会。这次招商会由东莞市涵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涵锡公司”)组织,现场与会共约六十人。
“涵锡公司是妙眠的总代。招商会先播放一段娃哈哈妙眠新品发布会的视频,之后介绍产品,接着便讲解妙眠的代理模式。”黄飞回忆说。
据黄飞提供的现场招商会图片,每页介绍娃哈哈妙眠代理层次权益的PPT都明确标注着“躺赚”、“无限拿”等关键词,“当时就像洗脑一样,最后签约的有4个人,其中3个是当场交费”。
脑袋一热的黄飞,随即在现场向涵锡公司交了10万元保证金,成为娃哈哈妙眠项目的总代。“每一名新加入妙眠项目的代理商,都会被要求参与上级所属团队的培训课。”黄飞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他被涵锡公司拉入了总代微信群,群成员超过170名,“微信群不定期召开培训课,负责人通常会为新加入的代理商提供一整套的培训资料,包括地推物料制作、线下海报到话术文档等,资料非常详细”。
黄飞的遭遇并非个例。自妙眠诞生以来,其销售模式早已受到广泛质疑,并屡屡卷入涉嫌传销的争议当中。
娃哈哈集团是妙眠产品的生产商。时代周报记者从内部人士处了解到,妙眠产品在全国的销售、宣传等运营工作由山东仓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仓汇”)负责。
天眼查信息显示,山东汇仓控股妙眠(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妙眠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51%。妙眠(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另49%的股权由张宾宾持有,张宾宾还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名加盟代理商向时代周报记者提供的娃哈哈妙眠宣传视频显示,张宾介绍,总代拿出15瓶妙眠酸奶免费送给15个人,假设有3人感兴趣并成为门店代理,这3名门店代理同样按照“15瓶妙眠免费送”的方法再各自拉3个人成为门店代理,6个月后总代就有1092个下属门店代理,共可收取保证金1092万元,减去给予下属门店拉新提成546万元,实际结余仍有546万元。
销售妙眠酸奶并不轻松。基于山东仓汇为不同层级代理设置的销售任务,不同代理层级所需的总货款均远远超出成为代理的费用。而且层级越高,所需的货款越多。
以门店代理为例,据娃哈哈妙眠门店经销合同,门店代理需要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妙眠产品销售500箱,每箱进货价为260元,每箱返还20元。据时代周报记者计算,门店代理需要交付13万元的货款来换取1万元代理门槛费用的返还。
“招商”1小时狂揽250万
相比卖货,短时间内快速回款的“招商”成为了代理们的最优选项。
在妙眠销售模式中,不同层级的代理都有不一样的进货价,门店、总代、区域代理的进货价分别为每箱260元、220元和190元。VIP则被定义为普通消费者。消费者首次购买产品,每箱399元,之后复购价格则降为每箱320元。
从多名内部人士处了解到,在这一模式中,总代A招募了一名门店B,总代A可获1万元的奖励;此后门店B招募了门店C,则总代A和门店B各得到5000元的奖励。
从层级分配来看,门店C虽由门店B招募,两者仍属平级关系,因此B和C都为总代A的直属门店。未来,B和C各自招商到同级的门店,总代A同样能分得5000元奖金。代理制度允许“平级招募平级”,这也使区域以下的总代和门店可以无限横向发展,形成一种无限循环的模式。理论上,代理只需要不断招商就可以持续获得保证金和收入。
“拉人头”的代理模式让娃哈哈妙眠多次被媒体质疑涉嫌传销。对此,刘浩和潘东均予以否认,坚称模式合法合规。
“第一感觉是这种模式有点类似传销,但后来仔细一分析,不管做什么东西,我们都要拉人头,所以拉人头并不意味着就是传销,只是说看每个人怎么去定义它。”刘浩说。在他们看来,“拉人头”已经只是一件极为平常且普通的事情。
在妙眠的代理商看来,收取保证金不过是“利润前置”(提前获得本批货物的利润)。多名妙眠代理商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这个制度之中,交纳10万元保证金的总代是代理等级中性价比“最高的”。
微商行业资深人士陈智(化名)对时代周报记者说:“更多的人他只会看到这个模式很赚钱,只需要付出很少成本,甚至说在最短时间内就可以赚到钱。模式诱人,同时风险也很大。”他认为,妙眠模式已形成了多层分裂关系。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以及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都属于传销行为。
来源:侠X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