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文章,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天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80万元;对周某处罚没款15万余元。
2020年12月底以来,临安局陆续接到反映在天目山、玲珑、锦北等地有人在做“优人帮”推广活动。参加“优人帮”推广活动首先需经他人推荐通过手机APP购买3999元或399元的红酒、黑茶后才能获得推广资格,在获得推广资格后方能推荐他人参与该项目。参与的人员根据所推荐的人数、业绩额等能够获得直推奖、管理奖、团队(网体)业绩奖金等不同类型的奖金,发展介绍的人越多,获得的奖金就越多。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该“优人帮”推广活动是由安徽天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异地公司通过网络途径在临安地区开展涉嫌传销活动,办案人员对其人员、资金、组织结构一无所知,案件查处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临安局创新思路,先后五次与支付宝平台对接调取该公司的资金状况,对其资金流向和来源进行分析;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对安徽天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支付宝和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随后该公司主动接受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自2020年5月以来,以“优人帮”推广落地为名,通过购买红酒、黑茶等方式组织发展人员,截至查获当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达960余万元。
其中,临安的周某从2019年5月起注册“优人帮”,成立工作室通过线上培训、讲课等形式推广“优人帮”,成为临安地区推广“优人帮”第一人。截至查获当日,周某团队累计发展加入和意向人员达2500余人。
安徽天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推荐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并给付报酬,其实质是“组织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周某在临安地区介绍他人参与推广的“优人帮”项目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参与传销的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日前,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天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80万元;对周某处罚没款15万余元。在处罚后,安徽天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时缴纳了罚款,停止了在临安地区的推广活动;同时,周某也承认错误,停止在临安地区进行推广活动。
法律小科普: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远离网络传销,警惕传销诈骗。网络传销活动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利用“大众创业、国家鼓励”的宽松市场环境,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的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护传销组织运作,其蒙蔽性、欺骗性更大。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和掌握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请主动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反映。
来源: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