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广告违法、销售“三无”产品?聚好商城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1年4月23日 评论 1

隆力奇聚好商城上市隐忧:所售商品或涉嫌广告违法遭质疑

聚好商城再遭质疑:被指销售“三无”产品,商户涉嫌超范围经营

图片数据来源于企查查APP

根据企查查APP数据显示,上海聚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31日,大股东法人徐之伟持股约95%,值得注意的是,徐之伟亦是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大股东、董事长。

据报道,截至2020年上半年,聚好商城平台共有177万VIP会员及174家加盟网店店主。2020年上半年,聚好商城营收达到2695万美元,同比增长76.5%;净利润则来到83.2万美元,同比增长43.1%。

2021年3月17日,3月17日,隆力奇旗下会员制电商聚好商城赴美国纳斯达克,敲钟上市。根据聚好商城上市招股书,此次聚好商城预计募集资金达2600万美元。据悉,聚好商城(JWEL.US)开盘价为8.6美元。该股上市首日股价收涨24.43%,报8.71美元,市值近2.2亿美元。

聚好商城业务欣欣向荣的同时,关于其质疑也是层出不穷。

涉嫌广告违法

捉销师收到消费者举报称,聚好商城所销售的一款名为比芭美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

产品实物以及购物凭证,消费者供图

根据消费者提供相关材料我们发现,在聚好商城产品详情中对比芭美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作出描述称“这个夏天不怕晒黑、防晒指数高SPF50+、PA+++”、“SPF50高倍数轻松抵御日晒伤害”、“SPF50对抗UVB,帮助预防晒红、晒伤、脱皮”、“PA+++对抗UVA,帮助预防晒黑、老化、细纹”、“无添加酒精”、“孕妇可用安全放心,无荧光剂、无防腐剂、无酒精”。

在其产品详情描述中有三处涉嫌夸大宣传。

截图自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网站

根据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网站查询可知比芭美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生产企业为广州雅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编号 粤G妆网备字2020138789,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244。

质疑一:从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网站可以得知,比芭美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而聚好商城中却宣称产品具有防晒功能,而且防晒指数高达SPF50(防晒霜spf50代表防晒系数,假如一个人的皮肤在10分钟后被晒伤,那么涂抹spf50的防晒霜能延长50倍,也就是500分钟,而pa+++表示可延缓8倍以上的晒黑时间)。

而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如祛斑美白、防晒等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应标注‘国妆特字’或者‘国妆特进字’的批准文号。显然作为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的比芭美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无法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消费者供图
质疑二:宣称“无酒精却自相矛盾。从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实物图片我们可以在产品外包装的产品成分中清晰的看到“乙醇”(乙醇(ethanol),有机化合物,分子式C2H6O,结构简式CH3CH2OH或C2H5OH,俗称酒精)。

消费者供图

质疑三:宣称“无防腐剂”。却含有化妆品准用防腐剂羟苯丙酯、羟苯甲酯。

截图自化妆品准入防腐剂

羟苯丙酯、羟苯甲酯主要用作有机合成、食品、化妆品、医药的杀菌防腐剂,也用作于饲料防腐剂。

根据《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涉嫌销售“三无”产品

无独有偶,在涉嫌虚假宣传遭举报后,捉销师又收到聚好商城消费者举报称:聚好商城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而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商家涉嫌超范围经营。

交易凭据和产品实物,消费者供图

该消费者在聚好商城购买了一款名为雅因璐富勒烯水润修护精华液的化妆品。从消费者提供的交易凭据可以看出,雅因璐富勒烯水润修护精华液销售商家为司奇隆毛纺服饰。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经企查查APP查询,该商家全称为苏州市司奇隆毛纺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6日,法人蔡义彬(持股100%),经营范围为服饰、毛纺织制品;服饰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苏州市司奇隆毛纺服饰有限公司备案信息可以明确的是,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化妆品销售。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消费者供图

苏州市司奇隆毛纺服饰有限公司除涉嫌超范围经营外,还涉嫌非法经营。捉销师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查询后发现,雅因璐富勒烯水润修护精华液在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网站中无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显示无相关数据

而当捉销师使用相关软件扫描雅因璐富勒烯水润修护精华液背面的条形码后得出的结果与消费者提供的实物截然不同。

扫描条形码结果

扫描条形码出现的是一款名为雅因璐胎盘素胶原修护精华霜,生产企业广州雅极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569。

产品对比

雅因璐胎盘素胶原修护精华霜备案的包装平面图显示产品包装主色为鹅黄色(下图),而消费者收到的实物产品外包装为蓝色(上图)。通过对比发现,雅因璐胎盘素胶原修护精华霜成分的备案成分与消费者收到的雅因璐富勒烯水润修护精华液产品成分存在较大差异。

雅因璐富勒烯润养修护精华油,图片来源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网

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网站通过单位名称搜索发现了一款名为雅因璐富勒烯润养修护精华油与消费者购买的雅因璐富勒烯水润修护精华液较为接近,但是产品净含量和产品成分同样无法对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包括: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工商部门的处罚行为违法。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从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未经备案者,一律不得上市销售,违犯规定者将面临通报批评及处罚。

消费者供图

在消费者向聚好商城反映相关问题后,涉事商品已作下架处理,截止下架前已售出388件。

聚好商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针对此事联系雅因璐富勒烯水润修护精华液生产企业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表示并未生产该产品;与此同时,聚好商城回复消费者称正在核实相关情况。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电商平台销售三无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三无产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产品质量法缺陷是指哪些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关于此事的更多进展,捉销师将持续关注报道。

——我已加入“维权骑士”(rightknights.com)的版权保护计划——

未经捉销师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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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捉销师,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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